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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爭取榮民遺產 高分院:結婚半天不是夫妻!

王姓看戶以照顧榮民並曾與他登記婚姻,要求爭取遺產,二審結果判決不構成婚姻要件。(記者羅沛德攝;情境照非當事人)

王姓看戶以照顧榮民並曾與他登記婚姻,要求爭取遺產,二審結果判決不構成婚姻要件。(記者羅沛德攝;情境照非當事人)

2016/11/06 19:0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花蓮榮民之家一位羅姓榮民過世,王姓看護以2人是合法登記夫妻為由,爭取遺產;法院一審判王婦勝訴,榮民之家上訴二審,花蓮高分院認為2人雖有登記結婚,但隨即撤銷,不構成婚姻要件。

根據《中央社》報導,花蓮一位80多歲的羅姓榮民,民國102年8月間病逝,花蓮榮家公告了解是否有繼承人,沒想到相差30幾歲的王姓看護,趕在2年公告期滿前出面,宣稱是羅姓榮民的妻子,要求繼承遺產。

王姓看護表示,她曾在養護中心照顧過老榮民,老榮民知道她丈夫去世後,多次向她表達「他需要我照顧」希望兩人結婚」,但她因考量丈夫剛去世,而予以拒絕。直到101年才開始和老榮民交往,每週老榮民都會到她家2至3次,直到隔年6月,她答應老榮民的求婚並前往登記。

王性看護和老榮民前往戶政單位登記結婚時,因年齡差距太大了,遭到戶政人員通知榮民之家,當下榮家人員趕往阻止,並在之後由老榮民同意撤銷婚姻登記。王姓看護卻堅稱,戶政事務所的撤銷登記自不合法,婚姻關係仍然有效存在,因而爭取遺產。

最初,花蓮地方法院判決王婦勝訴,王婦不僅可以繼承羅姓榮民的遺產,還可以領一半的月退俸。但花蓮榮家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認為,老榮民過世,王婦當下竟然不知道,顯見2人並沒有住在一起,沒有真正結婚之意,因此2人「結婚登記既於同日經合法撤銷在案,王婦與羅姓榮民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存在,自不可採」,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王婦的遺產繼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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