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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男酒後對智障女伸魔手 賠1萬元還得服勞務

康姓男子對身心障礙女子摸臀襲胸,雖獲台中地院判處緩刑,但須提供義務勞務50小時。(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康姓男子對身心障礙女子摸臀襲胸,雖獲台中地院判處緩刑,但須提供義務勞務50小時。(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2016/10/28 11:3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酒後亂性!康姓男子到台中市清水區友人住處喝酒、聊天,幾分酒意後,見在座一名初次見面的女子「小娟」(化名)有輕微身心障礙,等到四下無人之際,竟伸手強摸臀部及胸部,「小娟」大聲呼叫,其母親出來後下逐客令並報警處理,事後除賠償1萬元,並遭台中地院判處1年7月,緩刑3年,且須提供義務勞務50小時。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康男在103年7月9日到「小娟」(原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目前為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位於中市清水區住處,與「小娟」的舅舅、另名友人等喝酒聊天,當天正好「小娟」在場,還請「小娟」與弟弟一起出去買酒與香菸,喝到當晚10點多,舅舅與友人皆先行離開,康男還不想走,繼續與「小娟」及其母親喝酒、聊天。

其實康男已心懷不軌,酒精觸發下讓他萌生淫念,首次與「小娟」相處聊天,看到「小娟」反應及事理判斷能力不若一般人,可預見應有精神障礙及智能缺陷,本更應尊重及愛護,但卻於翌日凌晨時分,「小娟」母親暫時離開進房間洗澡,有機會與「小娟」獨處時,不顧反對,徒手強行撫摸其臀部、胸部等,「小娟」驚慌告知母親,母親立即下逐客令,並打電話報警。

此案在審理期間康某坦承犯行,供稱是一時酒後失控,審酌他無前科,國中畢業,已積極尋求和解,也以1萬元賠償取得諒解,法官判處1年7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提供義務勞務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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