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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為監控女室友友人 男子偷拍隱私判刑3月

沈姓男子稱為蒐證,在與親密女室友共用的房間內擺上平板電腦暗中錄影。圖為模擬畫面。(記者王俊忠攝)

沈姓男子稱為蒐證,在與親密女室友共用的房間內擺上平板電腦暗中錄影。圖為模擬畫面。(記者王俊忠攝)

2016/10/26 19:08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大學畢業、在學校工作的沈姓男子為監控親密女室友的友人進出房間情形,他在房內架設平板電腦偷拍蒐證,卻拍下女室友更衣及裸露胸部的身體隱私影像,女室友意外發現此情、憤而提告,一審依妨害秘密罪判沈男3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104年11月初,沈男把一台平板電腦放在他與女室友位在南市某地的住處房間桌上,朝女室友睡的床舖位置開啟錄影功能,在女室友不知情的情況下,錄下女室友平日更衣與胸部裸露的身體隱私影像。後來,女室友覺得平板電腦放的怪異、一直在充電,好奇打開電腦內檔案,赫見自己身體隱私全入了鏡,氣的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沈男辯稱,會用平板電腦錄影,是因為女室友的一位男友人曾多次進出此房間,還任意挪用他的物品,為了蒐證,才會錄影,之前一直未看過錄影內容,直到進入偵查階段才看到平板錄影內容,若真要偷拍女室友的起居、更衣畫面,就不會用女室友的平板電腦來錄影,因他目的是為了蒐證,侵害女室友隱私法益屬輕微,應可阻卻違法。

女室友則說,她跟子女一起睡在房間床舖;沈男是睡在同房間內的另一張移動床,不知道沈男何時開始偷拍,只是發現房內平板電腦立起來,一直在充電,她擔心平板一直充電會壞掉,才打開平板看內部檔案,居然看到自己沒穿衣服、在換衣服的畫面,令她傻眼。

法官查指,案發時,沈男與女室友並無任何親屬或配偶關係,只是共同使用該房間,縱然一般有配偶關係的夫妻也不能任意偷拍、侵犯對方私密領域,更何況沈男與女室友並無配偶關係,如女室友邀其他男性友人進房間,沈男心有不快,應循溝通或其他合法管道協調解決,不該任意偷拍女室友隱私活動,沈男偷拍行為已涉妨害秘密罪,判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該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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