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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毒品過量屋內死亡 法官判屬意外「不算凶宅」

法官認為,注射毒品過量死亡並非出於自殺或凶殺,純屬意外,該屋不算是凶宅。圖為第四級毒品普洛福注射液(丙泊酚Propofol),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法官認為,注射毒品過量死亡並非出於自殺或凶殺,純屬意外,該屋不算是凶宅。圖為第四級毒品普洛福注射液(丙泊酚Propofol),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16/10/25 13:1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人注射毒品過量而死亡的房屋是否算是凶宅?葉姓女子以1000萬向朱姓女原屋主購屋,但她不滿朱女未告知,其前一手邱姓女屋主的女兒在房屋內注射毒品過量死亡應屬凶宅一事,有「物的瑕疵」,要求朱女減少買屋價金317萬元,高等法院認為,前一手邱女的女兒注射毒品過量死亡並非出於自殺或凶殺,純屬意外,不算是凶宅,判葉女敗訴。

葉姓女子主張,100年6月以1000萬元向朱姓女屋主購屋,直到她去年將房屋出售給曹姓男子,而曹男聽鄰居說該屋是凶宅,她才知道此事,原來90年間,該屋當時邱姓女屋主的女兒,因注射毒品過量死亡,曹男也因此對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減少買屋價金317萬元,正由法院審理中,因此,她也有權訴請朱女減少買屋價金317萬元。

朱女認為,她於98年透過仲介,以700萬元向邱姓女屋主購屋,屋住2年多後,又轉售給葉女3年多,均未聽說該屋是凶宅,當時她和邱姓女屋主簽約購屋時,邱女也未提及其女兒在屋內注射毒品過量死亡一事,主張葉女請求減少買屋價金317萬元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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