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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警追車害她受傷 女求國賠百萬遭駁回

蔡姓女子與林姓同居人聚餐飲酒,結束後林男酒駕載她回家,他遇警攔查加速逃逸,之後摔車受傷,蔡女要求國賠,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將此案駁回,可上訴。酒駕攔檢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邱奕統攝)

蔡姓女子與林姓同居人聚餐飲酒,結束後林男酒駕載她回家,他遇警攔查加速逃逸,之後摔車受傷,蔡女要求國賠,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將此案駁回,可上訴。酒駕攔檢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邱奕統攝)

2016/10/24 21:11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蔡姓女子與林姓同居人聚餐飲酒,結束後讓林男酒駕機車載回家,途中遇警攔查,林男心虛加速逃逸,當街與警追逐,失控自撞警車倒地,蔡女受傷後,卻控警追車導致她受傷,請求國賠近百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蔡女明知林男酒駕還上車,無視公共安全,導致車禍風險實現,不能歸責警方,全案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花蓮分局劉姓員警前年2月凌晨巡邏至國興六街、商校街口,發現林男騎機車載著蔡女,一看到警車就停車,直覺有異上前攔查;林男此時猛催油門逃逸,見員警在後方鳴笛尾隨,竟還沿途蛇行、逆向、跨越雙黃線行駛,逃逸3分多鐘,最後擦撞警車車頭,失控撞上路邊小轎車倒地,後座蔡女也重摔受傷。

警方對林男酒測,濃度高達0.86,詢後依公共危險罪將他送辦;蔡女就醫後,被診斷出腎臟破損、全身多處擦傷,疑似罹患恐慌症。

蔡女事後提起訴願,主張劉員明知她無犯罪嫌疑,坐在後座,還高速尾隨逼車,導致林男摔車,害她無辜受傷,求償醫療費、精神賠償、看護費用及治療期間損失薪資共計114萬7218元,遭花蓮縣政府駁回,去年9月又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改求償94萬7218元。

合議庭認為,林男遇警攔查,負有停車受檢的義務,若他沒有危險駕駛逃逸,不會導致摔車,且警方追緝酒駕犯嫌,是維護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的必要手段,符合比例原則;而蔡女放任林男酒駕不制止,間接導致車禍發生,助長交通法規不容許的風險,她的受傷程度也在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內,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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