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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皓揚虐貓 北院整理2大理由判刑

陳皓揚(左)虐貓,今(13)日被依違反動保法處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35萬元,仍可上訴。(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陳皓揚(左)虐貓,今(13)日被依違反動保法處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35萬元,仍可上訴。(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2016/10/13 16:2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陳皓揚虐貓,今(13)日被依違反動保法處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35萬元,仍可上訴。台北地院整理出2大理由判他有罪,也說,「動物保護」觀念在國際間已是普世價值之一,但陳顯然未尊重,也無視台灣動保法立法意旨「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雖陳自稱有心理上的毛病,但法院認定該毛病並不影響陳的行為能力,因此予以適當刑度。

北院表示,陳皓揚明知「大橘子」、「斑斑」基於信賴原則,願意親近人類,竟藉此對貓下手,甚至虐死,已罔顧動物的生命權,達輕蔑態度;陳的行為也對社會風氣影響甚鉅,是第一個要判刑的理由。

再者,雖陳皓揚自稱患有心理上的毛病,「看到貓就會認不住」,才會犯案。但院方根據陳的鑑定報告書提到,陳對於暴力言行能清楚辨識,且在會談中明確承認有虐貓行為、知情虐貓會招他人反感,認定陳無明顯精神疾病或症狀,認定陳即便有心理疾病,但程度並不嚴重,不可作為開脫虐殺貓隻的藉口,是第二個判刑理由。

另就自首條件方面,北院認為,陳皓揚到案時雖稱是自首;但根據警方表示,早已從監視器發現兇手就是陳男,因此認定他不符合自首條件,未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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