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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喬安控壹週刊設局偷拍 北檢今不起訴

劉喬安控告遭設局偷拍,台北地檢署認定壹週刊是為了揭發賣淫集團才偷拍,非為了營利目的而不起訴。(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劉喬安控告遭設局偷拍,台北地檢署認定壹週刊是為了揭發賣淫集團才偷拍,非為了營利目的而不起訴。(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2016/10/13 10:25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太陽花女王」劉喬安(本名劉依函)先前遭《壹週刊》圖文並茂報導涉賣淫,劉喬安認為遭設局偷拍,指控壹週刊記者妨害秘密及妨害名譽;妨害名譽部分雙方已和解,至於妨害秘密部分,台北地檢署認定壹週刊是為了揭發賣淫集團才偷拍,而非為了營利目的,今將壹週刊相關被告不起訴。

劉喬安先前被控與前室友鐘宜姿,和主嫌「戴姐」戴君儀一起安排應召女郎赴歐美、日本等多國賣淫,3人被依妨害風化罪起訴,劉喬案在法庭上認罪,被台北地院依妨害風化罪判刑6月,緩刑2年,須支付罰金16萬元。

檢方調閱劉喬安的判決,採信壹週刊撰稿記者等人指是為了揭發賣淫集團才拍攝報導等說詞,針對妨害秘密公訴罪部分,予以不起訴。

此外,劉喬安在檢方偵辦仲介賣淫案期間,曾以證人身分,在偵查庭上否認賣淫,並證稱是去賣酒等說詞,被檢方另案偵辦偽證罪,此案還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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