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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同居人女兒害得性病 男被重判7年8月、賠200萬

阿志利用接送小如返家等機會,在車上、自營工廠倉庫等處涉5度將她性侵、強制猥褻得逞,導致她罹患性病。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阿志利用接送小如返家等機會,在車上、自營工廠倉庫等處涉5度將她性侵、強制猥褻得逞,導致她罹患性病。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2016/09/30 12:3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年男子阿志和正妹小如(均為化名)的母親同居,他卻利用開車接送小如返家等機會,在車上、自營工廠倉庫等處涉5度將她性侵、強制猥褻得逞,導致她罹患性病,審理時阿志還狡辯他和小如也是男女朋友,發生性關係是「兩情相悅」,但仍被重判7年8月徒刑,民事部份,高等法院認定阿志侵害小如,使她身心蒙受重大痛苦,今判應賠償200萬元。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經營烤漆廠的阿志,和正妹小如的母親是男女朋友,3人因此同居,前年七月間,阿志利用接送小如回家機會,2度在車上強行撫摸她的胸部、下體等私密部位,強制猥褻得逞。

阿志另於前年7月底、8月初,接送小如返家時,2度在車上將她性侵得逞,或凌晨時指示她到工廠倉庫,將她性侵。

小如因考慮阿志是母親同居人,惟恐母親知情會難過,案發初期一再隱忍,但事後發現竟因此罹患性病,加上她的男友發現她心情低落、難過,並顯露無助神情,追問後才知女友遭數度性侵,鼓勵她勇敢提告,小如並向阿志求償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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