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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偷運將皮夾 證據不足不起訴

蔣姓男子被控在搭車時趁機摸走吳姓運將的皮夾,新北地檢署勘驗車內錄影畫面確認,吳的皮夾與蔣男手中的皮夾,痕跡不符,且在蔣搭車前,吳還有另外載一名女乘客。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蔣姓男子被控在搭車時趁機摸走吳姓運將的皮夾,新北地檢署勘驗車內錄影畫面確認,吳的皮夾與蔣男手中的皮夾,痕跡不符,且在蔣搭車前,吳還有另外載一名女乘客。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16/09/29 22:4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蔣姓男子被控與妻小搭車時,趁機摸走吳姓運將的皮夾;蔣否認犯行,新北地檢署勘驗車內錄影畫面確認,吳的皮夾與蔣男手中的皮夾,痕跡不符,且在蔣搭車前,吳還有另外載一名女乘客,甚至他還曾臨停下車吸菸,以證據不足處分不起訴。

吳姓運將指控,今年6月11日,他加完油後把皮夾放在副駕駛座上,晚間10時許,在板橋車站附近載著蔣男一家五口,前往中和,但蔣男卻趁他不注意時,摸走他放在副駕駛座椅上的GUCCI皮夾,裡面除了有身分證、提款卡、信用卡、健保卡外,還有8000元現金。

他還指控,乘客不斷斜眼盯著他看,接著拿起方形皮夾,刻意放在耳朵旁晃似乎在試探,後座的小孩「可能」全程目睹。

不過,蔣男否認犯行,他辯稱,他當時坐在副駕駛座上,並沒有坐到皮夾,且行車紀錄器畫面中,他手上的皮夾是自己的。

檢方勘驗畫面確認,吳男在加油後,並未將物品放到副駕駛座上,且比照吳男提供的皮夾照片,與畫面中蔣男手中的皮夾,兩者痕跡不符,且蔣搭車時不時以左手持皮夾,貼近左臉,若他真竊取皮夾,應不敢將贓物放在吳男可察覺之處,況吳有在路邊輪時停車吸菸,又在蔣搭車前,吳還有載另一名女乘客,不排除他吸菸時不慎遺失或被女乘客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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