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憾!她身分證錯了28年 想填上親爸名字已太遲

28歲郭女想與在身分證上填親生父親的名字,法官裁定駁回。圖為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情境照)

28歲郭女想與在身分證上填親生父親的名字,法官裁定駁回。圖為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情境照)

2016/09/27 22:47

〔記者吳政峰、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一名28歲郭女自出生就和劉男同住,從未見過身分證上的「父親」,5年前與劉男進行DNA鑑定,確認為父女,今年向法院聲請認祖歸宗,卻已逾《民法》規定的2年除斥期間,法官裁定駁回,郭女一輩子都無法成為法律上的「劉家人」。

儲女多年前和郭男結婚,後個性不合而分居,但未離婚,儲女另與劉男交往,生下一名女嬰,依我國法律規定,女嬰是在儲、郭二人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因此推定她的父親是郭男。

儲女將錯就錯,把女嬰的姓登記為「郭」,帶著女兒與劉男同居,3人雖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但姓氏都不同,等到郭女長大後,看到身分證上的父親欄是未謀面的陌生人,而每天喊的爸爸卻姓劉,百思不得其解。

儲女和劉男發現紙包不住火,向愛女說明來龍去脈,郭女聽了不敢置信,100年拉著爸爸到婦產科做DNA親子鑑定,報告確認兩人是父女。

郭女得悉劉男為親父,卻未有任何法律動作,直到今年遇見郭男,徵得其同意後,才向基隆地院提出「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法官認為,雖然劉男、郭男都有意讓郭女認祖歸宗,但根據《民法》1063條第3項,「否認推定」應在成年知悉2年內提出,郭女已知悉5年,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除斥期間,因此予以駁回。

郭女不服,指2個爸爸都不希望將錯就錯,母親也希望她改姓「劉」,據此提出抗告;惟法官依舊認定於法不符,駁回抗告,不得再提。郭女認祖歸宗無望。

律師李慶峰指出,《民法》早期規定,只有「法律上的父或母」可提起主張子女並非「法律上的父」所親生的,後為顧及該子女的權益,修法放寬讓子女也能提起。

李慶峰解釋,法律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性及公益考量,設立2年的除斥期間,逾期不能再提起,郭女知悉該鑑定報告結果已5年,超過期限,恐怕只能將錯就錯,續當郭家人。

本案4人都有意願回歸倫常,卻被法令限制而影響一輩子,李慶峰建議,立法者可適度調整除斥期限,減少類似案件的發生。

律師曾梅齡則認為,如果郭男能夠舉證,這兩年內才知道名下多了一個女兒,也可向法院提出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為本案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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