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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揮打警察成傷 法官認「自然反應」判無罪

蔡男(圖左)伸手打警察,法官認為是「自然反應」,不構成妨害公務。(記者張瑞楨翻攝)

蔡男(圖左)伸手打警察,法官認為是「自然反應」,不構成妨害公務。(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6/09/25 20:0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蔡姓男子今年元月在超商偷東西,被台中市警局一分局大誠派出所員警帶回偵訊時,他卻在派出所內抽菸發脾氣,被巡佐黃東寶壓制,他不但毆打黃員成傷,還用髒話與「胖子警察」辱罵警察,不料,台中高分院認為,蔡男揮手擦過警察臉頰是「自然反應」,他僅發洩被警察壓制的不滿情緒,並非侮辱警察而判決無罪確定,對此,一分局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但請各界能多加支持警察執法。

依一分局的調查,蔡姓男子(43歲、有公共危險及竊盜等前科)今年1月5日偷超商價值1200餘元的食品,被員警帶到大誠所,在偵訊之前,他卻在大誠所內抽菸,被巡佐黃東寶制止,不料,蔡男情緒失控,大聲咆哮並摑打黃員成傷,被警方依據妨害公務罪法辦。

不料,台中地院一審認為無罪,台中地檢署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蔡男是在被警察壓制上手銬之後,才對體重超過80公斤的黃員,辱罵「胖子警察」、「俗辣」、「垃圾」與髒話,蔡男是表達對警察施加強制力的不滿,並不是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當場侮辱,據此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全案確定,不能再上訴。

至於蔡男摑打黃員,導致黃員臉部與手臂腫脹擦挫傷,二審並未探究這一部份,不過,一審認為,蔡男抽菸發脾氣,被黃員壓制時,雙方起了肢體衝突,蔡男「揮動右手,擦過被害人(警察)黃東寶臉部」,這是「自然反應」,不構成妨害公務,僅構成傷害罪,但黃員並未提出傷害罪告訴。

對於上訴判決,一分局回應說,尊重司法的判決,但希望各界能支持警察執法,讓警察能有尊嚴執法。

蔡男(圖左)伸手打警察,法官認為是「自然反應」,不構成妨害公務。(記者張瑞楨翻攝)

蔡男(圖左)伸手打警察,法官認為是「自然反應」,不構成妨害公務。(記者張瑞楨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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