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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鳳林鎮與中國鄉鎮私簽合作備忘錄挨罰 抗罰敗訴

鳳林鎮私與中國鄉鎮簽署「經濟文化交流備忘紀要」,被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裁罰,抗罰敗訴。圖為鳳林一景。(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鳳林鎮私與中國鄉鎮簽署「經濟文化交流備忘紀要」,被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裁罰,抗罰敗訴。圖為鳳林一景。(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2016/08/30 10:1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花蓮鳳林鎮公所前年6月10日未經內政部許可,就與中國浙江省江山市的鳳林鎮,簽署「經濟文化交流備忘紀要」,內政部認定此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裁罰10萬元,鎮公所訴願失敗,再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認定兩岸政治事務不能任由地方各自為政,裁罰沒有違誤,判鳳林鎮公所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備忘紀要」由時任鳳林鎮長彭宗乾簽署,內容載明各項合作內容與協同行動,推動雙方旅遊、經貿、文化、農業交流,規劃建立旅遊、經貿、文化、農業的溝通機制與產業平台,每年舉辦一次協商會議。

內政部認為鳳林鎮公所未經准許即擅自與中國地方機關簽約締結聯盟,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去年4月13日對鳳林鎮裁處10萬元罰鍰。

鎮公所提告反駁,兩岸條例的主管機關是陸委會,內政部無權開罰,陸委會雖答覆說已委託內政部行使裁罰權,但未敘明委託的法規依據,委託應屬無效;且兩岸條例33條所稱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不包含各級政府機關,管制對象應不及於地方機關,裁罰行政處分不合法,主張應撤銷罰單。

台北地院簡易庭法官認定,鄉鎮公所是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身分,陸委會也曾在跨部會會議定調,兩岸地方廣泛性、綜合性的合作議題,應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後進行裁處,法官因此認定內政部有裁罰權。

法官引用兩岸條例該法條的立法理由指出,推動兩岸交流雖是既定政策,但仍應維持一定秩序,中共迄未放棄武力犯台,才會明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的行為,交流範圍若涉及政治性或公權力,應由中央統籌辦理,不能任由地方各自為政,以確保公權力不被侵蝕。法官因此認定內政部裁罰有理,判鳳林鎮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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