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議員辱警判決未褫奪公權 檢方上訴
2016/08/29 14:35
〔記者廖淑玲/雲林報導〕雲林縣議員黃勝賢多次侮辱員警、妨害公務等犯行,經一審判決得易科罰金部份應執行徒刑1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5月,雲林檢方以該判決量刑過輕且未宣告褫奪公權失當,提起上訴。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今天指出,黃勝賢多次依仗議員身分,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以苛薄、污穢言詞多次侮辱,甚至還動手毆打員警,言行囂張目無法紀,嚴重損及公權力且犯後態度惡劣,推諉卸責,毫無悔意,檢方依法起訴,並請求院方褫奪公權。
但承審法官認為黃勝賢的行為未造成警員嚴重傷害,且只國小畢業,而所判徒刑已使其喪失縣議員資格,如再宣告褫奪公權尚嫌過重;檢方以該判決不僅不足警惕被告反助長僥倖之心,嚴重打擊警察執法士氣,損害公權力威信,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尤其未體現刑法褫奪公權制度目的。
黃怡華表示,黃勝賢在民國103年1月至104年3月間,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犯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在105年7月29日判決黃勝賢犯侮辱公務員罪3次,各處有期徒刑4月、5月、5月,又犯妨害公務罪2次,各處有期徒刑8月、10月,得易科罰金部分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檢方收受判決正本後,因認為該判決量刑過輕,且未對被告宣告褫奪公權,而有失當之處,提起上訴。
檢方還以此對照雲林地院審理前雲林縣議員林朝寶酒後辱罵警員並推警員右肩,觸犯妨害公務一案,林朝寶犯行僅1次即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宣告褫奪公權3年確定。
相對本案黃勝賢犯5罪,犯罪次數及情節均較前議員林朝寶更為嚴重,法院卻未併予宣告褫奪公權量刑顯然不當,檢方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