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被吊銷大客車駕照 他直呼「家庭生計完了」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吊銷職業駕照將影響我的家庭生計啊」,周姓男子6年前酒駕遭吊扣職業大客車駕照1年,不料,周男前年再度被查獲酒駕,儘管他喝下數瓶礦泉水潄口,仍被測得超標的酒測值0.76,不僅遭判刑2月,還遭吊銷職業大客車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照的處分,周男認為處分太重,打行政訴訟,雖然一審撤銷吊銷駕照等重懲,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於法有據,改判周男敗訴定讞。
這項重懲,將使周男至少3年內不得擔任職業大客車駕照,也有可能如同周男所言,會影響到生計問題,不過行政法院認為,周男違法事實明確,只能依法行政。
判決指出,周男於99年4月晚間,駕駛自小客車在桃園市楊梅被查獲酒駕,酒側值為0.46,處罰鍰34500元,吊扣吊扣職業大客車駕照1年,並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不料,周男於103年1月11日下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楊梅又被查獲酒駕,酒側值達0.76,將付出重大代價,因為依據修法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周男屬5年內第2次酒駕,除了他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可易科6萬元,且併科罰金2萬元外,還遭到吊銷職業大客車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照及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的處分。
周男苦苦哀求說,有多位家人要養,他是職業大客車駕駛,職業大客車駕照是他賴以維生的依據,雖有違規行為,但未肇事,裁處太重了,因此打行政訴訟,希望撤銷原處分,另做適法處分。
桃園地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是於102年3月1日施行,所謂「5年內」再犯第2度酒駕以上的行為,應自施行日起算才合理,且應採「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因此撤銷原處分。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不服,提出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審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修法精神,是因國內酒駕氾濫,肇事死亡人數居高不下,以民國100年為例,因酒駕肇事而死亡人數高達439人,為嚇阻駕駛人酒駕才修法,因此該法所訂的「5年內」時間,不應從修法施行日的102年3月1日才起算,該處分未違法信賴保護原則,不適用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認定該裁罰於法有據,改判周男敗訴定讞。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