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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闖紅燈肇事還告人 目擊者出面打臉

男子車禍指對方闖紅燈,但被目擊證人指出他才是闖紅燈的人,求償被判敗訴。(資料照,記者鄭旭凱攝)

男子車禍指對方闖紅燈,但被目擊證人指出他才是闖紅燈的人,求償被判敗訴。(資料照,記者鄭旭凱攝)

2016/07/27 23:1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謝姓騎士前年騎車經過新北市汐止區一處路口時,和開車的楊姓男子碰撞骨折受傷,謝男指控楊男闖紅燈肇事,一口氣求償153萬元,但剛好目擊的楊男同事證稱,當時是謝男闖紅燈才發生車禍,高等法院今審結,判謝男敗訴。

刑事部份,謝男控告楊男涉過失傷害罪,士林地檢署認定車禍發生是謝男未注意交通號誌所致,不得歸責於楊男,將楊男不起訴處分,謝男不服,聲請再議,仍遭高檢署駁回再議確定。

此件車禍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周二上午8時4分的上班時間,和交通繁忙的汐止區大同路三段和茄定路口,也恰巧在楊男服務的公司附近,有多人目擊。

判決指出,謝男對楊男提告求償,堅稱車禍發生原因是因楊男闖紅燈所致,楊男則反控謝男說詞不實,出現各說各話結果。所幸,楊男的蔡姓同事出面作證指稱,當時他是跟在楊男轎車後方的第三輛車,因前方號誌已換成綠燈,因此包括楊男及他等車輛都開始右轉,沒想到謝男闖紅燈就撞上楊男的轎車。

至於何以未在現場表明願做證人,事後才出面作證,蔡男表示,當時看到楊男已打電話報警,加上他急著打卡上班,才會拖到事後出面作證。

法官認為,由於楊男、蔡男雖是倉儲公司同事,但彼此非在同一部門,也互不認識,且蔡男在偵查、審理中的說詞均一致,應不致於願意冒著偽證罪刑責風險作偽證,認定其證詞可信,楊男並無過失,法官也要求,若謝男否認有闖紅燈行為,則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謝男應就有利於他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不過,謝男堅稱,車禍現場並無任何目擊證人或車輛,蔡男應該不是目擊證人,其證詞應非事實。

高等法院傳訊處理本案的交通警員,他證稱案發時交通繁忙,不可能沒有人目擊,合議庭綜合認定楊男並無過失責任,謝男說詞也不可採信,今判謝男敗訴,楊男不必賠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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