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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包放機車腳踏墊上 順手牽羊算竊盜

新北市60歲孫姓男子,今年4月7日中午,在新店區見路邊停放的機車腳踏板上,放著一個咖啡色皮包,順手牽羊摸走占為己有,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黃美珠攝)

新北市60歲孫姓男子,今年4月7日中午,在新店區見路邊停放的機車腳踏板上,放著一個咖啡色皮包,順手牽羊摸走占為己有,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黃美珠攝)

2016/07/27 17:1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60歲孫姓男子,今年4月7日中午,在新店區見路邊停放的機車腳踏板上,放著一個咖啡色皮包,順手牽羊摸走占為己有,得款3100元與證件、學生證等物,車主陳姓台師大學生晚間9點才返回發現,報警循線找到孫男。

台北地院認為,陳姓學生知道皮包是放在自己機車上,並非遺失,未脫離被害人主觀認為可支配的範圍,認定構成竊盜罪,而非侵占遺失物,考量陳男損失不大,不願追究,願原諒孫男,法官依竊盜罪判孫男拘役5天,可易科罰金5000元。可上訴。

此案情況與「內湖柯男」發現第一銀行贓款相仿,盜領集團成員安卓斯將贓款藏在山中森林的垃圾堆下,柯男若知是一銀案贓款,就可能觸犯搬運贓款罪;若他不知鉅款來源,則也涉竊盜罪,由於地點隱密,在警方發現前仍在安卓斯可支配的範圍,柯男發現而據為己有,即有竊盜嫌疑。

判決指出,孫男到案後承認在機車踏墊上拿走皮包,但否認竊盜,辯說他當時喝醉,陳男的機車停在他開的店門口,他每天都會經過,已忘了當初怎麼撿走皮包,只記得他回店裡後就把皮包丟在店裡,沒有再動,直到警察上門,他才想起好像有這回事。

失主陳男說,他離開機車去上班,上班時想到皮包未帶,應是放在機車上,下班後返回發現不見,就先自行找一旁的民間公司調監視器,確認拿走的人,隨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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