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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妻子出氣 男子持槍被奪還得入獄

2016/07/25 15:5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鄒姓男子去年12月間因妻子與麵店老闆吵架,他持改造手槍去助陣,還拉槍機把子彈上膛恐嚇對方,不料,卻被對方搶走手槍,鄒男嚇得拋下妻子逃跑,留妻子在現場被痛打,更倒楣的是,台中地院認為鄒男曾因持有槍械入獄5年,出獄後又不知悔改,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判6年,鄒男擁槍自重的代價相當高。

判決書指出,鄒男(羈押於台中看守所)在2003年持有槍械,被判處7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50萬元,他入獄約5年後,於2008年縮短刑期出獄後,暗中買一把改造手槍與2發制式子彈,去年12月26日上午,擺攤為生的鄒妻,見攤位前被停放機車,她認為是附近麵店老闆停放,理論時與老闆互罵三字經與「哭夭」,鄒妻打電話向丈夫求救。

鄒男持槍馳抵現場,還拉槍機恐嚇對方,鄒妻有了丈夫與手槍壯膽,先持安全帽攻擊麵店老闆與員工,又折返攤位拿鐵條助陣,不料,混亂之中,鄒男的槍被奪走,鄒男嚇得棄妻逃逸,留在現場的鄒妻,鐵條也被老闆奪走,只好待在現場,讓老闆持鐵條痛打一頓,直到警方馳抵才解圍(公然侮辱與傷害罪和解,撤銷告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鄒男宣稱手槍是上網購得,不知販槍者身份,台中地院認為,他接獲妻子哭訴被欺負的電話,才持手槍到現場,但鄒男拒絕供出販槍者,又有槍砲前科,沒有減輕其刑的餘地,依槍砲罪判處徒刑6年,併科罰金5萬元,至於持槍恐嚇老闆部分,依恐嚇罪判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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