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簽協議須按月給錢 男不想認帳打官司敗訴
黃姓男子與蔡姓女子98年底至律師事務所簽下分手協議書,約定黃男每月得匯款17000元給蔡女,如延遲給付每次賠償10萬元,黃男去年初未依約給付,蔡女催討未果,索賠23萬4千元,黃男被判賠3萬4000。(情境照)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黃姓男子與蔡姓女子98年12月至律師事務所簽下分手協議書,約定黃男每月得匯款17000元給蔡女,如延遲給付每次賠償10萬元,黃男去年1、2月未依約給付,蔡女催討未果,憤而提告要求黃男賠償23萬4千元,一審判黃男須賠償3萬4000元,黃男不服提上訴,新北地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確定。
黃男表示,去年因支付贍養費與離婚相關金額,退休金已無力再支付這筆錢,非故意不給付,且按月給蔡女的錢是「贈與」非義務。
二審法官認為,黃男願按月給付蔡女金錢,是雙方協議分手條件之一,並非無償贈與,又協議書為雙方所立之和解契約,自有拘束效力,因此判黃男敗訴,須賠償蔡女3萬400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