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劉泰英又遭判8年2月 是否入監仍未知
2016/06/24 11:42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國民黨前投管會主委劉泰英,被控在國安密帳案侵占2.5億元,還另涉侵占公款15萬美元,遭最高法院判刑3年確定,劉還因涉入新瑞都衍生的橋頭寶公司背信等案,被判刑3年6月及1年10月定讞,劉不滿高等法院裁定合併執行刑8年2月,提起抗告後,仍在今年1月遭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台北地檢署已將劉案送法務部重核假釋,尚未收到回函。
劉泰英先前因新瑞都等案,已服刑過半並獲假釋出獄,針對他另案再被判刑8年2月定讞,應入獄執行的部分,依法務部相關規定,對於非數罪併罰之案件,如前案已假釋出獄,後案始移送執行,為避免出現部分受刑人雖合併執行後已達假釋之標準,卻仍須先入監執行等重核假釋後才能再行假釋的情況,檢察官寄傳票通知受刑人入監前,應先函文監獄辦理重核假釋或註銷假釋事宜。
北檢表示,關於劉泰英另案須入監執行的部分,今年2月已函文台北監獄重核假釋,今年3月北監呈報至矯正署,再依序向上呈報至法務部,北檢執行科目前尚未收到回文。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劉泰英案因有數案須執行,此部分尚有最高法院決議見解的問題未解,法務部已會檢察司,針對有關數案須執行等通案的部分,提法律座談會進行研究。
陳明堂指出,舉行法律座談會並非針對劉泰英案,而是針對通案,座談會結論對當事人有利或是不利,尚屬未知,將等決定法律原則之後,再做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