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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訂契約省房租 頸部以下都可舔摸

離譜的性愛合約演變成強制猥褻,案發地點就在畫面中的頂樓。(記者吳政峰攝) 

離譜的性愛合約演變成強制猥褻,案發地點就在畫面中的頂樓。(記者吳政峰攝) 

2016/06/11 22:29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可摸舔脖子以下任何部位,但不親嘴、不做愛......」這是一名17歲高中女生小惠(化名)與63歲林姓房東簽的合約內容,目的僅為了換取免費住宿與三餐,沒想到林男按耐不住,持鑰匙偷開房門想硬上,小惠抵死不從,認為他片面毀約,怒而提告,基隆地院認為林男觸犯強制猥褻罪,判有期徒刑3年3月;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侵入住宅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36萬元。均可上訴。

小惠前年5月北上負笈求學,搭計程車認識了司機林男,林男得知她無落角處,便稱租屋處有間雅房空著,可以每月2500元的代價轉租給她,租一年水電費全免,小惠認為環境尚佳,離學校又近,點頭答應。

林男明知可當小惠爺爺,卻要她稱呼自己「叔叔」,不時買零食供其食用,拉近彼此距離,直到去年1月,兩人坐在客廳看電視時,林男突然語出驚人:「可不可以讓叔叔照顧妳,享受青春氣息?」

小惠考慮再三終點頭,與林男一同擬出性愛房契內容,包括脖子以下均可舔摸,但不能接吻或做愛,每次不得超過30分鐘,完事後可獲得2千元報酬,且當月房租、三餐、飲料費全免,契約有效期間3個月。

簽約完成後,林男4度拿鑰匙打開小惠房門,要求她履行合約,去年3月22日凌晨,林男第5度偷開門鎖侵入,見她熟睡,竟獸性大發,摀住她的嘴巴欲性交,威脅「要報警就報警,我今天就是要上」,利誘「未來3個月房租都不用付」,但小惠為了貞操,推開堅拒。

林男回過神才知做錯事,哭喊:「叔叔做錯了,妳不要報警。」惟小惠不甘林男失信毀約,自認受到玷汙,堅持提告。

律師李慶峰指出,性愛房契違反公序良俗,屬無效契約,林男不能依此要求小惠履約並脫罪;小惠讓林男享受青春的氣息,也有觸犯妨害風化罪的可能。

李慶峰強調,小惠若成年,與林男的互動即屬性交易,涉及妨害風化罪,林男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兩人白紙黑字簽訂的性愛契約,甚至可能當成定罪的呈堂證供。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指出,近10年來,少女自願出賣身體的比例增加,顯示價值觀扭曲幅度變大,物質欲望掛帥,道德感不足,為了合理化這些行為,甚至擴張解釋「身體自主權」的觀念,令人憂心。

林月琴認為,台灣教育「只會叫孩子讀書」,卻忽略提供青少年多元的思考場域,以致於他們在接觸網路資訊時,缺乏識讀能力,被似是而非的言論帶著走,加上同儕間競相比較,最終造成「只要我喜歡,有甚麼不能賣」的想法。

林說,多數少女踏進中心接受輔導時,臉上總帶著不屑的神情,心想大人又要說教了,但在輔導員問及「妳願意不喜歡的人趴在身上嗎?」幾乎每個少女都哭了,足證她們心裡仍拒絕賣身,只是沒人引導才會失足。

林月琴建議,教育應從家庭、學校、社會三環著手,家長應強化對孩子的關心,學校傳授「活」的生活知識,社會則需建置更多青少年的活動空間,他們才會有足夠的「工具」自我「解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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