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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和女助理口愛遭妻直擊 董娘獲賠80萬

老闆和女助理口愛(口交)遭妻直擊,董娘怒提告獲賠80萬元。圖片與新聞事件無關。(情境照)

老闆和女助理口愛(口交)遭妻直擊,董娘怒提告獲賠80萬元。圖片與新聞事件無關。(情境照)

2016/05/29 20:22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已婚的林姓老闆與女助理在公司口愛(即口交),林妻透過手機連線辦公室監視器,直擊丈夫與女助理偷情,離婚並怒告2人,雖未發生性關係,高雄地院判有罪,二審改判無罪定讞,不過,高雄地院民庭判2人共賠人妻80萬,可上訴。

判決指出,103年間林妻深夜未見丈夫返家,擔心其安危,透過智慧型手機連線到公司監錄系統查看,直擊丈夫竟與女助理偷情,拷貝口愛的畫面提告,被告坦承口交,但辯稱「口交」不是「性交」,並反指人妻違法搜證、妨害他人秘密,主張不能當證據。

一審認為妨害家庭不一定以性器接合為構成要件,判決林男4月、陳女3月徒刑;不過,二審法官認為口交是否算通姦,學者見解不一,但各國幾乎主張應予除罪化,況且通姦罪條文並未修正或擴及口交為性交,故不認定通姦,逆轉改判2人無罪,但被告破壞家庭圓滿和諧屬實,應藉由民事途徑伸張正義。

林妻向2人提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人夫主張夫妻已分居,且妻早知他和女助理交往,離婚後前妻還傳「祝福你們一切幸福快樂」簡訊,足見她未因侵權而受傷害,不願賠償,不過,高雄地院民庭審結,接受被告藉詞,因此判2人共賠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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