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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前女友合照 違反個資法判拘役50天

未經同意PO前女友合照及發表不當言論,會觸犯個資法。(圖非當事人,記者葉永騫攝)

未經同意PO前女友合照及發表不當言論,會觸犯個資法。(圖非當事人,記者葉永騫攝)

2016/05/26 17:41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枋寮鄉羅姓男子與女友分手,爭取子女監護權,竟PO兩人合照發表不當言論,屏東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法判處拘役50天。

法官審查,35歲羅姓男子與林姓女子為男女朋友,育有非婚生子女,兩人分手後了為了孩子的監護權鬧得不愉快,羅男於是在去年11月連續兩天在臉書社群網站中PO出兩人的合照,還寫下批評的文字,質問女方沒有人性,對小孩不聞不問,還高姿能向生父要錢,引起女方的困擾,因此向法院提告。

法官審理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是避免人權受侵害,男子未經女方同意將以前合照的照片直接PO上網,並且在網路上涉嫌誹謗女方人格,因此依違反個資法判處拘役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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