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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變狼!男持性愛影片 逼女簽分手砲合約

劉男威脅,若小綾堅決分手,將把兩人的性愛影片傳給親朋好友觀賞,除非她簽下分手合約,才同意刪除影片。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劉男威脅,若小綾堅決分手,將把兩人的性愛影片傳給親朋好友觀賞,除非她簽下分手合約,才同意刪除影片。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2016/05/26 11:54

〔記者吳政峰、林嘉東/基隆報導〕當心,愛情蜜月期拍的性愛影片,可能淪為分手時的報復工具!

新北市一名女子小綾(化名)不堪劉姓前男友的金錢與暴力騷擾,去年3月決定分手,但劉男拒絕,還表示若小綾堅決分手,將把兩人的性愛影片傳給親朋好友觀賞,除非她簽下分手合約,才同意刪除影片。

小綾心生畏懼,與劉男相約核二廠外,上車之後,發現合約上附註「發生最後一次性關係」,心雖不願,但擔心下不了車,只好簽名、捺指印,委身被載至劉男家中,一起洗澡並發生性關係,完事後,劉男當著她的面刪除性愛影片檔。

兩人關係並未合約畫下句點,一個星期後,劉男又傳簡訊給小綾,再度要求見面取回性愛影片與錄音檔,小綾自認已履約,拒絕見面提議,未料劉男被激怒,接連傳了多封恐嚇簡訊「我會讓妳生不如死」、「拿錄音跟影片去妳家給妳爸」、「我真的巴不得殺死你」等語。

小綾嚇得前往報警,劉男到案供稱確有簽分手砲合約,但是在情投意合下發生性關係,絕無強迫;至於恐嚇簡訊一事,則是太愛小綾了,不想分手,才會口不擇言,並非真的想對她不利。

基隆地院開庭時,小綾表示若劉男無性愛影片,便不會與他發生性關係,法官因此認定強制性交罪成立,判刑1年8月;另強制與恐嚇罪證明確,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0日,得易科罰金6萬元。兩案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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