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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眼詐保案 保險公司免賠台商定讞

法院認為林男未充分舉證受傷經過,判決新光等4家保險公司免賠確定。(情境照)

法院認為林男未充分舉證受傷經過,判決新光等4家保險公司免賠確定。(情境照)

2016/05/24 11:18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61歲台商林宏霖到中國洽公旅遊前,投保旅行平安險,後來聲稱在中國江西逛夜市、吃烤羊肉串時,遭人撞到左手臂致竹籤刺入左眼失明,回台後要求4家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林男未充分舉證受傷經過,判決新光等4家保險公司免賠確定。

刑事責任部分,檢警監聽查出,林宏霖因經商負債,企圖自殘詐保,還找楊姓友人等人共同出資投保與打官司,林男還允諾獲理賠後將加倍奉還,檢方起訴林男詐欺取財未遂罪,一審判林男有罪,二審時,高院認定新北警方違法取供,改判林男無罪確定。

不過新光等4家保險公司均認為疑點重重,認為案發時林男未向公安報案、現場無目擊者,連烤肉攤老闆也稱未聽到有人被羊肉串竹籤刺入左眼,拒絕理賠;但一審認為,林男多年來出國都有買平安險習慣,且台北榮總也認為中國當地醫院摘除眼球沒有違反醫學常規,判4家保險公司應賠林男2400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林男受傷時竟未引起群眾圍觀,附近攤商也不知本案,他也未向當地公安報案,追究肇事者民刑事責任,由於林男未能充分證明左眼因意外受傷,判他敗訴,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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