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被吊扣駕照1月 竟衍生成註銷
2016/05/04 11:34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去年5月台中市楊男交通違規記滿6點被吊扣駕照1個月,但他未予理會,同年12月駕小客車被攔檢,警開出「駕照經註銷仍駕車」9000元罰單,楊稱沒收到註銷駕照通知而提行政訴訟,法官判他勝訴,法官說裁決所的處罰主文通知「被告吊扣駕照1個月,限期主動繳回駕照,未繳回改為吊扣2個月,又未繳回改為註銷駕照」,這種處罰主文僅有「預告」性質,不生行政處分效力,楊某駕照仍有效,9000元罰單應撤銷。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判決書指出,104年4月29日楊男因交通違規記滿6點,吊扣駕照1個月,台中市裁決所寄發裁決書,處罰主文記載「一,吊扣駕照一個月,限5月29日前繳送駕照。二,逾期不繳回者,自5月30日起吊扣駕照2個月,並限6月13日前繳送駕照。逾6月13日未繳送者,6月14日起逕行註銷駕照,駕照經註銷後一年內不得重新考照」。
法官說,楊男是被處罰「吊扣駕照1個月」,裁決所就把日後可能衍生的各種情形「預告」,並非不可以,但這不是行政處分應有作為,這是行政宣傳、教化民眾的宣傳文宣,不能當作是正式的行政處分。
裁決所要處罰吊銷駕照2個月,必須另行正式通知被處分人,又要改為註銷駕照,必須再另行正式通知被處分人,才能讓被處分人如有不服,可有提出救濟機會,怎可依預告就自動衍生成「註銷駕照」。
法官認為,楊男被註銷駕照之程序不合法,駕照仍有效,所以「駕照經註銷仍駕車」9000元罰單應該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