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精障男割傷警喉 一審無罪、強制監護5年

一審法官審認割喉男在行為時病發無辨識能力,依法判無罪,但裁定邱要接受五年強制監護治療。(資料照)

一審法官審認割喉男在行為時病發無辨識能力,依法判無罪,但裁定邱要接受五年強制監護治療。(資料照)

2016/05/03 21: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邱姓男子,104年9月23日下午涉嫌在南市北區柴頭港溪附近持刀突襲、刺割一名男警脖子,致男警脖子有長九公分、深約一至二公分的撕裂傷。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邱;一審法官審認割喉男在行為時病發無辨識能力,依法判無罪,但裁定邱要接受五年強制監護治療。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說明,承審法官對於突襲員警割喉成傷的邱男,查出邱患有思覺失調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長期就醫,案發前已受精神疾病影響,被告雖曾因此就醫,但未見明顯的治療成效。

對邱男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台南地院囑託專業醫療機構鑑定評估,認為被告在案發時因思覺失調症的聽幻覺與被害妄想影響,已達無法依其辨識而行為的程度,被告有此情形依法不罰,應諭知無罪判決。

法官並依法酌定在裁判前即令邱男接受監護處分,已定監護期間最長的五年,監護處分可使被告在醫療院所內接受持續規則的醫療照護,兼收個人教化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

南院說明,由於專業醫療機構認定被告因精神障礙致無法依其辨識而對警察有傷害行為,被告在審理時一直陳述被害人找他拍電視短片演砍警察,被告既然沒有辨識行為的能力,欠缺刑事責任能力,依刑法規定不能處罰,法官只能判無罪,但法官依法讓被告進醫療院所為監護處分五年,這也是法定監護處分最長的時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