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男領補助、住大樓還向家人要錢 法院不准
2016/05/02 15:08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高雄王姓男子不滿6個兄弟姊妹沒給他足夠生活費,提告要求給付他每月5990元,最高法院採信高雄高分院見解,認為王男租屋住在市中心熱鬧地段的大樓內,交通便利,大樓還有管理員,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和身心障礙者補助共1萬4100元,已超過高雄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2485元,裁定王男敗訴確定,不能再向兄弟姊妹要求補助。
高雄高分院裁定指出,王男患有脊髓壓迫病變,無謀生能力也無財產,不滿兄弟姊妹沒有接濟他,自認體弱多病,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和身心障礙者補助共1萬4100元不夠花用,也低於高雄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1萬8367元,委請律師提告,要求手足們應每月給他5990元,讓他能維持基本生活。
不過法院去年11月25日派家事事件調查官訪視王男時,發現他雖然走路比較慢,但行動沒問題,而且根據王男健康狀況,每月只需到醫院看病一到兩次,王男住在高雄市市中心內有管理員的電梯大樓,每月政府補助他的1萬4100元,已超過衛福部公布的高雄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2485元,扣除房租、醫藥費等基本開銷,每月還可自由支配6927元,不須另外向兄弟姊妹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