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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出租詐騙集團 男子判刑3個月

男子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出租」給詐騙集團,被判刑3個月。(示意圖,記者謝介裕攝)

男子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出租」給詐騙集團,被判刑3個月。(示意圖,記者謝介裕攝)

2016/04/28 21:23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王姓男子貪圖每期2000元的租金,把自己名下5個帳戶出租給詐騙集團使用,因此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

王男於民國104年9月間接觸到一位不知其姓名的詐騙集團成員,對方希望以5天為一期,每期2000元向他購買銀行帳戶,王男見機不可失,立即出借其名下台中商銀、台新商銀、上海商銀、彰銀、台北富邦銀行等5家銀行的帳戶。

詐騙集團以王男提供的帳戶,1天內成功詐騙5人,總共得手13萬6000元。

法官表示,被告是32歲的成年人,有相當的社會經驗,將非常私密的帳戶和密碼提供給陌生之人應可預見對方實施詐騙之行為,因此判處3個月刑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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