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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夜縱火6死4傷 逆子翁仁賢被求處極刑

 翁仁賢被捕時還面露微笑。(資料照)

翁仁賢被捕時還面露微笑。(資料照)

2016/04/07 10:26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除夕圍爐夜衝進桃園市龍潭區住宅潑汽油縱火,放火燒死高齡爸媽、親友,釀成6死4傷人倫慘劇,51歲逆子翁仁賢落網供稱,不滿爸媽偏坦哥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今日偵結,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量處極刑。

被告翁仁賢於105年2月7日除夕夜,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360巷200號之自宅,趁父母及親友共16人團聚吃年夜飯時,預謀殺害前揭之人,嗣後放火燒死父母及親友6人、燒傷親人4人一案,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第271條第2項及第1項之殺人未遂、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等罪嫌,提起公訴後,於今日將在押之被告移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接受審理。

檢察官:翁仁賢泯滅人性、已無教化可能

起訴書建請法院審酌被告以泯滅人性之極端殘忍手段,放火燒死至親,並殃及無辜親友,險陷滅門慘禍,更奪其三兄翁○君一雙子女之生命,以及造成翁○君妻子黃○玎遭受嚴重燒傷折磨,翁○君身受大悲,老無所恃,何其慘痛,惟被告犯後竟毫無悔意,仍怨天尤人,足見已無教化可能,請求量處極刑,以昭炯戒。

起訴之犯罪事實:

一、 翁仁賢係翁○凱、翁魏○霞之五子,為翁○焜、翁○忠(案發前已歿)、翁○君、翁○平之胞弟,為施○卿(翁○焜之妻)、陳○梅(翁○忠之妻)、黃○玎(翁○君之妻)之小叔,與翁○婷(翁○焜、施○卿之女)、翁○騏、翁○濬、翁○涵(均為翁○忠、陳○梅之子女)、張○滿(翁○騏之妻)、翁○霆、翁○薇(均為翁○君、黃○玎之子女)係叔姪關係,其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第4款規定之家庭成員(詳附圖)。

二、 翁仁賢與父母翁○凱、翁魏○霞及四兄翁○平同住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360巷200號之自宅(該處為三合院,正廳及右廂為1層磚造結構建物,左廂改建為2層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物,專供住宅使用,翁仁賢住在左廂2樓房間),與父母及兄長相處不睦,自認長期遭受欺凌壓抑,遷怒兄嫂、姪輩,遂萌滅門惡念,於105年2月6日晚間10時18分許,騎乘車號F65-763號普通重型機車攜帶20公升容量之汽油桶,前往桃園市龍潭區聖亭路366號「北基加油站」,購買92無鉛汽油注滿汽油桶後,載回上址自宅2樓房間內藏放,再以寶特瓶、牛奶罐等容器分裝,預備於翌(7)日除夕當晚,趁兄嫂、姪輩返家團圓之際,以對屋外停放車輛及屋內餐廳人員潑灑汽油放火之方式,殺害全家人。

三、 翁仁賢於除夕當晚7時許,見兄嫂翁○焜、翁○君、施○卿、陳○梅、黃○玎及姪輩翁○婷、翁○騏、張○滿、翁○濬、翁○涵、翁○霆、翁○薇等人均已返回,並在自宅左廂1樓餐廳,與翁○凱、翁魏○霞、翁○平、翁○凱之看護程○津吃年夜飯時,竟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殺人之犯意,先自其2樓房間取出以寶特瓶、牛奶罐等容器分裝之92無鉛汽油,下樓朝屋外停放之車號3775-QW號、9105-XL號自用小客車潑灑,再返回2樓房間拿取其他分裝汽油之容器。

此際,在餐廳之翁○焜、翁○君、翁○平、翁○騏、翁○濬、翁○涵嗅及空氣中瀰漫汽油味,查覺有異,紛紛起身前往屋外查看,翁仁賢隨即持分裝汽油之容器自2樓而下,將大量汽油潑灑在上址左廂1樓樓梯口,並朝餐廳內之人員潑灑,且取出打火機點燃報紙引火,造成上址左廂1樓及餐廳瞬間陷入火海,終因火勢劇烈而燒燬,並致:

1.翁○凱、翁魏○霞、翁○霆、程○津、張○滿均因走避不及,慘遭烈焰吞噬,5人全身燒傷2-4級以上達100%,局部肌肉、骨骼炭化、胸、肺臟及腹部腸道祼露,全因熱休克當場死亡。翁○薇雖逃出火場,惟全身受有約90%2至3度燒傷等傷害,經緊急送醫救治後,仍因全身約90%2至3級燒傷,於105年2月8日晚間9時許,因急性腎衰竭併敗血性休克死亡(以上6人)。

2.施○卿、黃○玎雖受火焚,仍能逃出。其中,施○卿受有頭部、背部,胸部,雙手及雙腳2~3度燒燙佔體表面積35%之傷害。黃○玎受有吸入性灼傷、燒燙傷3度15%體表面積之傷害。翁○平見屋內火勢猛烈,旋持滅火器衝入火場救火,過程中,因跌倒致頭部及雙手均受有佔體表面積15%之2至3度燒燙傷。翁○騏則以雙手為奔逃而出之翁○薇撲滅火勢時受有雙手2度燒燙,約佔全體表面積4%燒燙傷(以上4人)。

3.另即時逃出之翁○焜、陳○梅、翁○君、翁○婷、翁○濬、翁○涵均未受傷(以上6人)。

四、 翁仁賢放火後欲逃離時,為自外進入1樓屋內之翁○濬碰見,雙方發生扭打,翁仁賢並持開山刀(已丟棄)砍殺翁○濬未果,旋即騎乘前揭普通重型機車逃逸,迄105年2月12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台7線51.7公里處,為警拘提到案。

在起訴之所犯法條及罪名部分:

一、被告翁仁賢放火燒死父母翁○凱、翁魏○霞部分,係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2罪)。

二、被告放火燒死親友翁○霆、程○津、張○滿、翁○薇部分,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4罪)。

三、被告放火燒傷施○卿、黃○玎、翁○平、翁○騏及未燒傷翁○焜、陳○梅、翁○君、翁○婷、翁○濬(含遭砍殺未果部分)、翁○涵部分,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及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10罪)。

四、被告放火燒燬住宅部分,係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1罪)。

五、被告1行為觸犯上開17個罪名,為刑法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論處。

 翁仁賢家的廚房被燒得面目全非。(資料照)

翁仁賢家的廚房被燒得面目全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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