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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議員張永泉涉賄選 當選無效定讞

彰化縣議員的張永泉,涉嫌賄選,遭判當選無效定讞。(資料照、記者吳為恭攝)

彰化縣議員的張永泉,涉嫌賄選,遭判當選無效定讞。(資料照、記者吳為恭攝)

2016/03/24 13:36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彰化縣議員張永泉(無黨籍),前年九合一大選期間,涉嫌透過埔心鄉民代表劉敏芳進行賄選,以一票3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刑事部分張已被判4年徒刑,未定讞,但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台中高分院昨判決當選無效,此案定讞,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永泉(60歲)已任兩屆縣議員,為求連任成功,103年11月輾轉交付5萬元給樁腳埔心鄉代劉敏芳,劉當天即交付該筆款項給徐元炳,向徐說:「這5萬元拿去,幫永泉處理一下!」徐元炳當晚就到鄰居張秀娥家拜訪,並交付2萬1千元給張婦,由張婦發送給徐姓、林姓、吳姓等多戶有投票權之選民,以每人300元期約投票支持張永泉。

本案刑事部分審理期間,張永泉否認賄選,但是說詞反覆,坦承拿錢給劉敏芳,曾說這錢是用來造勢和喝茶水,是徐自作主張拿去買票,這是因為徐欠他人情,想以買票方式幫助他當選。

後來又辯稱,5萬元是用來選舉造勢用的便當、涼水費與發文宣費用,不是每一村都給。法官認為張辯詞前後反覆,一下說是茶水費、一下說是造勢費用,甚至還說是文宣費、監票費,若為政黨競選費用支出,何須一再轉交?

刑事庭彰化地院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判張4年徒刑,其餘共犯判處1年4月至2年4徒刑,謝坤濱無罪,全案仍在上訴中。

而彰化地院104年12月判決張當選無效,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判決駁回,全案當選無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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