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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親密對話難認有染 偷腥人夫、小三判無罪

新竹地院審理終結,認為難認定偷腥人夫、小三兩人有相姦犯行,判無罪。(情境照)

新竹地院審理終結,認為難認定偷腥人夫、小三兩人有相姦犯行,判無罪。(情境照)

2016/03/23 18:11

〔記者王駿杰/新竹報導〕「這個月沒吃避孕藥,反正用不到!」新竹縣葉姓男子外遇,與他結婚12年的連姓妻子前年9月意外發現丈夫與陳姓「小三」在臉書訊息的親密對話,及兩人臉部緊貼的照片,連女怒髮衝冠,怒告兩人妨害家庭;新竹地院審理終結,認為難認定兩人有相姦犯行,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葉男與連女在民國94年結婚,103年9月,連女在家中使用平板電腦,竟在臉書訊息發現葉男與陳女的親密對話與兩人臉部緊貼的照片,訊息寫著「我們住的地方有暖氣嗎?」、「老公,為我想想,我們的小孩呢?」、「這個月我沒吃避孕藥了,反正用不到。」連女大驚,立刻將臉書訊息與照片翻拍,向警方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法官調查,連女提出的FB訊息並未顯示老公與小三的對話日期,無法佐證兩人通、相姦行為,陳女雖於FB訊息中提及「這個月我沒吃避孕藥了,反正用不到」,但她辯稱,服用避孕藥是為了調理經期,還出示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自己患有子宮機能性出血,當時病例就記載有服用避孕藥等情事。

此外,兩人雖有親密貼臉照片,但照片拍攝範圍僅有兩人臉部及陳女小部分上身,且照片中的陳女上身衣著整齊,難以憑照片推論兩人曾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連女提出的證據,充其量只能證明老公與小三存在曖昧關係,但刑法上妨害家庭罪要成立,必須要有通、相姦性交行為,不能因為兩人有曖昧關係,就推論必有通、相姦行為,審酌判兩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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