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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押中閱卷權釋憲 法界:有無妨害偵查是考量因素

  司法院大法官3日就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聲請羈押中閱卷權被駁回,聲請釋憲案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記者劉信德攝)

司法院大法官3日就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聲請羈押中閱卷權被駁回,聲請釋憲案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記者劉信德攝)

2016/03/03 15:1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今上午在憲法法庭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未明文規定被告或律師在聲押中是否得以閱卷,現行檢方被指常以有妨害偵查之虞要求不得閱卷,乃實務操作結果,但他舉德國等歐洲國家為例,有無妨害偵查、影響重大公益等,是能否閱卷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必要時同意有限度閱卷時,也規定律師不得濫用此權利,否則可將律師從訴訟中完全排除。

司法院大法官今就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聲請羈押中閱卷權被駁回,聲請釋憲案,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擔任鑑定人的楊雲驊教授,是在回答法務部代表、高檢署檢察官蔡秋明詢問德國等先進國家有無被告在聲押中得以閱卷等規定,做以上表示。

本身專研刑事訴訟法的楊雲驊教授指出,以德國為例,德國檢方要聲押被告是不必開聲押庭,被告也不會在場,和本案中我國聲押庭中被告和律師有無閱卷權情況不同。

楊雲驊說,德國之前引發與羈押相關的閱卷問題,是被告已處於羈押中,或已羈押一段時間,甚至超過百日或延押,因未能順利閱卷,而遭歐洲人權法院宣告違反人權公約,與偵查初期的聲押不同,後來,德國改為在「不妨害偵查」下,則以「適當方法」讓被告或律師知悉,仍不是有權全面閱卷。

在毆洲其他國家方面,楊雲驊表示,奧地利、瑞士兩國的刑訴法都認為偵查是一種「動態觀念,都強調有無妨害偵查是能否閱卷重要因素,「被告被羈押愈久,妨害偵查的可能性越低,反之,則否」,歐盟雖肯定閱卷對被告重要性,但仍在2012年5月22日做出一項指令,指出若有重大危及他人性命、妨害國家安全、基於保護重大公益等情形,得不准或有限度限制被告閱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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