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求處無期徒刑 二審加重僅改判13年6月
2016/02/26 17:06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高等法院今撤銷一審所裁定的7年4月判決,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二審判決刑度相較於一審的刑度,幾乎已加倍;然而,對照檢方先前針對林益世所涉案情部份,當庭向法官求處無期徒刑的刑度,仍有一大段差距;此案仍可上訴。
101年10月,特偵組將涉入收受地勇公司賄賂案的林益世等5人起訴,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檢方當庭指林益世涉嫌在99年收賄後,又在媒體發表文章《從政的第一要件,清廉》,甚至還參加反貪倒扁行動,十分諷刺。
當時檢方針對林益世所犯的2項貪污、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4罪,各求處無期徒刑、9年、2年及1年不等,併科3000萬元、2000萬元及800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