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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掏空東展20億 陳由豪通緝逾時效不起訴

因陳由豪逃亡中國迄今已逃過追訴期,台北地檢署今調查偵結,將陳不起訴。(圖擷取自網路)

因陳由豪逃亡中國迄今已逃過追訴期,台北地檢署今調查偵結,將陳不起訴。(圖擷取自網路)

2016/02/03 11:2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債留台灣、潛逃中國,92年被列為十大通緝要犯,其中陳涉在87至89年間,將「東展興業」資金「借」到自己名下,再私自挪用東展興業與東帝士的交易款項,金額逾20億元,涉及背信,因陳逃亡中國迄今已逃過追訴期,台北地檢署今調查偵結,將陳不起訴。

檢方調查,除東展興業掏空案外,陳由豪還涉及新瑞都弊案、東華開發掏空案等案,遭多個司法機關發布通緝,陳由豪潛逃中國後,雖然法務部曾多次向中國提出遣返要求,但因陳早已持有中國公民身分證,遣返要求並未獲得正面回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內政部註銷陳在台戶籍,但陳仍不能免其司法責任和義務。

檢方表示,陳由豪涉在87至89年間,將「東展興業」資金「借」到自己名下,再私自挪用東展興業與東帝士的交易款項,金額逾20億元,涉及背信,檢方於89年12月31日發布通緝,通緝時間至103年9月12日,而今通緝時效已過,北檢重新分案,於今日將陳不起訴。

追訴權時效,95年6月30日前適用舊法,95年7月1日適用新法,因陳由豪涉案時並無《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因此僅能依一般背信罪偵辦,另依刑法從舊從輕原則,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因此,根據上述原則,陳由豪所犯之刑其追訴期為10年,再加上偵辦時間1年多及刑期的四分之一,共計逾13年,而今陳逃過追訴期,通緝撤銷,檢方依法將陳處分不起訴。

(16:58更新)

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債留台灣、潛逃中國。(圖擷取自網路)

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債留台灣、潛逃中國。(圖擷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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