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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前市長呂芳煙涉收賄 判刑8年定讞

 前中和市市長呂芳煙收受地主賄賂550萬元,判刑8年定讞。(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前中和市市長呂芳煙收受地主賄賂550萬元,判刑8年定讞。(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2016/01/07 16:2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國民黨台北縣中和市(現為新北市中和區)長呂芳煙被控擔任市長期間,經辦「南山溝整建工程」,利用職務替地主變更地目,徵收3筆水溝地後,收受地主賄賂550萬元,一、二審皆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並追繳沒收賄款550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判刑8年定讞。

庭訊時,呂芳煙的律師表示呂有失智症,因此呂在檢方和調查局訊問時的供詞,沒有證據能力,呂也辯稱無罪,並強調司法機關沒有他貪污證據,高院要求台大醫院鑑定呂的心智狀況後,台大醫院認為,呂雖略有失智,但仍能瞭解檢調訊問內容,高院因此維持一審8年徒刑,呂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

判決指出,本案源起於新北市中和區民賴添火(已歿)在中和區南勢角有1筆既成水溝地,樂寶企業公司則有2筆水溝地,因水溝地非經政府徵收,無經濟價值,賴添火、樂寶公司從81年起,各自委託游舒惠、鐘基章向案發時的台北縣政府、內政部營建署、監察院等機關陳情,希望政府徵收水溝地。

87年3月起,呂芳煙擔任中和市長期間主持協調會,並確定由政府價購上述水溝地,游舒惠取得土地價購款後,再開立5張支票、合計金額550萬元給呂芳煙,本案經人檢舉後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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