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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被撞不追究 先離開反被告肇逃

紅圈處即為吳姓騎士。(圖擷自東森新聞)

紅圈處即為吳姓騎士。(圖擷自東森新聞)

2016/01/04 19:5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去年十月卅日,台中一名43歲的吳姓男子凌晨下班騎車回家時,在路口與無照騎車的趙姓17歲女學生擦撞,雙方都掛彩倒地。吳男覺得彼此看起來並無大礙,自己雖被撞但也不打算要求對方賠償,於是起身騎車離開,沒報案也沒留下聯絡方式。結果事後被對方控告肇事逃逸,還要吊銷駕照。

趙姓女學生車禍後便被送到醫院治療,她表示,吳男看了自己一眼就起身離開,彼此都沒報案,她也沒記下對方車號。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找到吳男並通知到案。吳男喊冤表示自己才是受害者,但女學生堅持提告,吳男被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函送法辦。

警方解釋,小車禍擦撞不管有沒有人受傷,當事人都不能隨便離開現場,否則肇事逃逸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要被吊銷駕照,若致人重傷或死亡逃逸,會被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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