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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牌、捐錢奏效!高院三大理由輕判趙藤雄

高院合議庭判決指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認罪最多可減刑至二分之一,判決趙藤雄緩刑5年,認罪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高院合議庭判決指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認罪最多可減刑至二分之一,判決趙藤雄緩刑5年,認罪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5/12/25 17:5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認罪」牌、捐錢奏效!備受矚目的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涉林口A7、桃園八德、新竹眷改等三大合宜住宅行賄弊案,高等法院今判決大逆轉,一審雖判趙4年半,但考量趙宣判前全部認罪等三大理由,輕判趙2年、緩刑5年,併科2億元罰金、褫奪公權2年定讞,確定免坐牢。

高院合議庭判決指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認罪最多可減刑至二分之一,判決趙藤雄緩刑5年,認罪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

其次,趙藤雄涉行賄行為,是法定刑3年以下的罪,且因趙藤雄的自白犯罪而查出新竹眷改案的相關案情,有所幫助,此外,考量趙藤雄已72歲,之前無犯罪前科,過去數十年經營建築業對社會有貢獻,加上長子身罹重病,有賴親情的支持,因此宣告趙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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