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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選罷法判4月 前立委黃適卓繳罰金免入獄

前民進黨立委黃適卓被控101年參選第8屆立委時期間,找助理劉哲男製作競選文宣,影射對手楊麗環涉嫌收賄,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二審見解,依違反選舉罷免法,判處黃男四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資料照,記者謝武雄攝)

前民進黨立委黃適卓被控101年參選第8屆立委時期間,找助理劉哲男製作競選文宣,影射對手楊麗環涉嫌收賄,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二審見解,依違反選舉罷免法,判處黃男四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資料照,記者謝武雄攝)

2015/11/30 11:13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民進黨立委黃適卓被控101年參選第8屆立委時期間,找助理劉哲男製作競選文宣,影射對手楊麗環涉嫌收賄,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二審見解,依違反選舉罷免法,判處黃男四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

判決指出,101年1月8日黃適卓由助理劉哲男從網路蒐集剪貼資料,校閱後,製作競選文宣,誣指楊麗環「曾涉入收受牙醫師公會五十萬一案,檢調查證後,助理遭起訴」等文字,將上述6萬份文宣以夾報方式散發,遭楊告上法院。

楊麗環出庭時表示,黃適卓有充分選舉經驗,怎能不查證就散發不實文宣,黃適卓否認犯罪,辯稱文宣發放隔天就開記者會道歉,這麼做對楊女的選票、選情沒有不利影響。

高院更二審不採信黃適卓的辯詞,認為他和助理沒有查證就散發不實文宣,意圖讓對手不當選,依違反選罷法各判黃劉兩人4月、3月徒刑,皆可易科罰金,均褫奪公權1年,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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