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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計送貨把女子撞成植物人 老闆連帶賠償1856萬

鄧男於黃男經營的製麵廠擔任製麵師傅,2013年7月31日駕駛製麵廠的小貨車,於台中市西區西屯路與民權路口轉彎,與直行的蔡女相撞。(圖擷取自Google Map)

鄧男於黃男經營的製麵廠擔任製麵師傅,2013年7月31日駕駛製麵廠的小貨車,於台中市西區西屯路與民權路口轉彎,與直行的蔡女相撞。(圖擷取自Google Map)

2015/11/11 16:2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鄧姓製麵師傅於2013年駕駛貨車送麵時,與騎機車蔡姓女子相撞,28歲的蔡女成植物人,其母向鄧男與黃姓老闆索賠2532餘萬元,鄧男辯稱蔡女車速太快,黃男則宣稱已對鄧男善盡監督之責,他不應負連帶責任,台中地方法院認為,車禍鑑定顯示蔡女「無肇事因素」,黃男沒有舉證證明他已善盡監督責任,據此判決2人要連帶賠償蔡女與蔡母1856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鄧男於黃男經營的製麵廠擔任製麵師傅,2013年7月31日駕駛製麵廠的小貨車,於台中市西區西屯路與民權路口轉彎,與直行的蔡女相撞,二專畢業擔任運動器材銷售員的蔡女歷經開顱手術,仍淪為植物人,蔡母認為鄧男與老闆黃男都要負責,向2人索賠醫療費、照護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失與精神慰撫金等共2532萬餘元。

鄧男宣稱,車禍發生時,他沒看到右側有機車,顯示蔡女未保持安全距離,蔡女也有過失;黃男則辯稱,民法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主雖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如果雇主已盡相當的注意,仍無法避免發生損害,僱主不負賠償責任,他已對鄧男善盡監督與考核責任,他不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台中地院認為,車禍鑑定顯示鄧男沒有禮讓直行車先行,也沒有注意安全距離而貿然右轉,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逢甲大學鑑定顯示,蔡女「無肇事因素」,黃男部分,雖辯稱已對鄧男善盡監督之責,卻又沒有舉證,因此,黃男要與鄧男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地院認為,鄧男與黃男學歷僅國中與高中畢業,黃男還是極重度身心障礙,蔡母與蔡女共求償600萬元精神慰撫金太高,應減為220萬元,再扣除蔡女已領取的保險金等,2人還要再連帶賠償1856萬餘元,全案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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