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水器引燃燒傷人 經銷商與煤氣行判賠
2015/10/22 17:2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越南籍劉姓男子於去年間,在新北市板橋住處洗澡時,卻被火灼傷,臉部、頸部、上、下肢都受傷,佔體表面積約33%二度燒燙傷。劉男向熱水器經銷商及負責安裝的煤氣行求償62萬元。新北地院法官依火災調查報告等判定,火災原因是熱水器異常所致,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判賠57萬餘元。
據查,劉男來台從事製造工作,102年被安排住進板橋宿舍內,同年11月間,他向煤氣行購買熱水器,隔年2月24日下午5時許,準備洗澡時,先打開水龍頭浸泡衣物,數分鐘後,因察覺有燒焦異味,走出浴室時,被火勢灼傷,臉部、頸部、上、下肢都受傷,佔體表面積約33%二度燒燙傷。
劉男認為,本案經新北市消防局調查後,火災原因調查記錄表已明確表示,事故是熱水器異常引燃所致,即熱水器有安全性瑕疵,不符消保法所規定:「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依消保法等法,求償62萬餘元。熱水器經銷商與煤氣行都否認疏失,認為熱水器並無瑕疵。
法官依調查記錄表判定,火勢是由熱水器內部引燃後,延燒至附近物品,無人為介入如(有人抽菸、可疑人士入侵)或電線經過等。
法院並依火災調查科隊員證詞認定,火災是因熱水器有異常未燃燒情形,以致於熱水器內燃燒器組附近瀰漫瓦斯,而熱水仍持續開啟瞬間引燃熱水器內瓦斯而燃燒,且燃氣器具研發中心鑑定,也排除人為疏失可能性,判經銷商與煤氣行賠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