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姐夫」 閨蜜挨告判賠15萬
2015/08/05 13:2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侯姓男子結婚不到1年,就偷吃老婆的陳姓「閨蜜」,兩人還留下親密合照,侯妻氣到離婚,侯男「迷途知返」助妻告「閨蜜」,陳女辯稱不知侯男已婚,但侯妻卻提出臉書照片,指稱陳女曾叫她「姐姐」,叫侯男「姐夫」,還誇侯妻嫁到好老公,法官審理後認定陳女說謊,判她賠15萬元。
判決指出,侯男和謝女結婚前,謝女曾介紹閨蜜陳女給侯男認識,100年5月間,侯、謝完婚,侯男婚後不到1年,竟與陳女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倆人還衣衫不整留下14張照片;謝女日後發現時,氣得和侯男離婚,侯男為挽回妻子,竟助謝女告陳女求償百萬,倆人重修舊好,2度結婚。
法院審理時,陳女均未到底,但具狀答辯指稱,她認識侯男時,謝女僅介紹是她男朋友,她根本不曉得倆人已結婚;且謝女和侯男事後聯手多次提告,讓她求助精神科治療,無法工作,經濟、生活皆陷入困境。
由於陳女辯稱不知侯男已婚,謝女當庭拿出臉書照片,直指自己婚後曾在臉書PO出照片,照片說明寫下「是我老公請人家買ㄉ」,隔天陳女就留言「...姐夫真是讚的...」、「DEAR MAY真的嫁到好老公」,還有陳女在侯妻臉書張貼侯男照片的下方留言,稱「笑歪我了姐夫超蠢哈哈」等語,打臉陳女詭辯之詞。
法官認為,根據我國親屬稱謂習慣,「姊夫」乃用於稱呼姊姊之已婚配偶,如果陳女不知兩人已婚,應該不會稱侯男姐夫,還稱讚謝女嫁到好老公,認定陳女說謊須判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