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燈罩「A」600元 業務侵占判刑4月
2015/08/04 11:4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某大廈管委會楊姓前總幹事,私自變賣大樓汰換的103組日光燈罩,得款1600元,將1000元分給保全組,自己「A」掉600元;台北地院依業務侵占罪判楊男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前年到2月到職後,見這103組燈罩堆放在樓梯間,於是自行聯絡資源回收商來回收,業者估價每組15元,於是他未向管委會報備,就擅自以總價1600元將燈罩賣給回收業者。
楊男將1000元交給蔡姓保全組長,組長將錢分給2位 保全員,並向李姓社區監委報告,李告知訴蔡這筆錢是社區公款,蔡將分出去的1000元還給楊,楊才將1000元存入社區帳戶,但600元並未歸還。李在管委會議針對此事提出質疑,他才將餘錢回存。
楊男辯說大樓規約並未明文規範廢棄物處理的事務,即屬總幹事職務,他有向主委報告此事,沒有侵占犯意;但主委否認。
法官認定楊男構成業務侵占罪,考量楊男雖未與社區和解,但已返還款項,不法所得只有600元,而業務侵占最本刑為6月起跳,以最輕量刑仍屬過重,因此輕判4月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