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警查扣台灣民政府車牌被控搶奪 獲不起訴處分
查扣台灣民政府陳姓成員違規懸掛車牌,桃園市3名員警被控結夥搶奪,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3警確實是依法處理交通違規事件,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圖為懸掛「台灣民政府」紅底白字車牌的車輛。(資料照,記者黃淑莉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查扣台灣民政府陳姓成員違規懸掛車牌,桃園市3名員警被控結夥搶奪,3人無奈說,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穿著警察制服,發現有車輛未依規定懸掛車牌才取締,是依法查扣違規車牌並未強搶,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3警確實是依法處理交通違規事件,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指出,不論陳男是否認同現行的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第1項所定的行車許可憑證,是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站所核發的車牌及行車執照,並不包括以台灣民政府或美國軍政府名義發放的紅色車牌。
檢方指出,陳男車子原本配掛的車牌,已在民國103年12月底被監理站收繳,今年4月10日凌晨他駕駛懸掛「台灣民政府」紅色車牌在路上行走,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警員施閔中、黃鴻輝、葉致任依法取締並查扣車牌,難以認定3人有任何搶奪犯行。
「台灣民政府」成員因懸掛紅色車牌在路上行走,屢屢因未依規定懸掛車牌被警方取締,今年6月內政部要求警方加強取締,台灣民政府祕書長林志昇則早一步對成員宣布,車輛在道路行駛時要同時掛上紅色車牌及中華民國政府發放的白色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