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警方吃案害愛車遭過戶 男提告求償敗訴
2015/07/02 12:02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16年前,黃姓男子應徵工作時,被不肖歹徒騙走身分證和愛車,黃男趕赴警局報案後,卻質疑警方只給他三聯單,沒有開立四聯單,導致他的愛車遭歹徒過戶,平白損失一輛愛車;案發15年後,黃男突然具狀提告員警,由於已逾追訴期,高雄地院駁回黃男聲請。
判決指出,88年2月間,黃姓男子看報紙找工作,準備應徵司機,卻在高市大昌二路一帶,被3名歹徒騙走身分證、行照,歹徒還趁黃男不注意時,開車他的車揚長而去;黃男見狀趕緊前往警局報案後,警方開立報案三聯單給他,但黃男卻認為,警方沒有開立四聯單(車輛協尋「遺失」電腦輸入單),導致他的愛車被不肖歹徒過戶。
但黃男案後沒有馬上向員警提告,反而在案發16年後,才向高雄地院具狀控告高市警察局及當年3位受理報案的員警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甚至要求給付60萬元的損失。
高雄地院審理時,3位員警反駁控訴,直指當年黃男遇到的是詐欺案,依規定就是要開三聯單,只有汽車失竊案才會開立四聯單,且黃男也可以拿著三聯單前往監理單位辦理防止車輛過戶、轉讓或異動;3位員警更指出,當年黃男報案後,警方花了1個多月就逮捕嫌犯,並無怠乎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