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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拒付前妻通姦罰款 法院判乖乖付錢

2015/06/26 12:5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陳姓男子「偷吃」遭妻子何姓女子發現,陳男簽切結書,承諾不再與小三「接聽電話、吃飯、唱歌、上床」,否則罰款100萬元,不料陳男7天後又偷吃,與何女協議離婚又拒絕賠償,最高法院判決陳男應依約賠償通姦罰款等金額共30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家住台北的陳男被妻子何女指控家暴,陳男同意出售台北市天母房子後,分何女100萬元當賠償金,陳男後來偷吃被何女抓到,承諾再犯賠100萬元,陳男不久又通姦被逮,雙方協議離婚,陳男同意簽字離婚後再給何女100萬元,不料雙方辦完離婚手續,陳男拒絕履約付償金。

陳男辯稱陳女趁他開刀後,身體虛弱,拿菜刀威脅下,他才被迫簽字同意賠償,因此相關承諾無效,高等法院認為陳男因家暴、通姦及離婚才承諾給付何女償金,陳男提不出遭何女脅迫證據,因此判陳敗訴,陳上訴仍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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