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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前險遭性侵 要求賠償過高敗訴


女學生遭性騷擾,家人要求3百多萬賠償,彰化地院認以25萬適當。(記者顏宏駿攝)

女學生遭性騷擾,家人要求3百多萬賠償,彰化地院認以25萬適當。(記者顏宏駿攝)

2015/05/28 17:28

〔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彰化縣一名高職學生,在統測前慘遭歹徒強制猥褻,罹患創傷後症候群,女學生及其家人獲賠25萬元,但由次案發前女學生正準備統測,因心理受創表現失常,家人再要求賠償學生及其母親各187萬5000元、87萬5000元,但昨天遭法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女學生於去年4月間在員林鎮等公車上學之際,被告突然伸手鹹豬手,伸手觸摸女學生臀部,女學生上車,被告亦尾隨上車再摸一次,在對方還沒來得及反應之際便下車逃離。

2天後,被告騎機車守在公車站,見女學生上車,一路尾隨,被告見女學生在永靖鄉永坡路下車後,見四下無人,便以黑色手帕,掩住女學生口鼻,強行將對方壓倒在地,又伸手拉女學生的長褲,又撫摸私處上方處,女學生不斷掙扎才逃離現場,警方後來循線逮補犯嫌。

該案一審被告分別依性騷擾罪行、強制猥褻犯行,被判3月、10月徒刑,緩刑4年,二審判決4月、1年2個徒刑,同樣緩刑4年。

由於事發於高職統測前1個月,女學生因此事受到驚嚇,成績大受影響,沒有錄取任何一間學校,至今因創傷後症候群到精神科就診。

民事求償家人要求300萬元,但被告僅拿出25萬元,家人已當庭收下。

但家人如今表示,25萬只是「部分賠償金」,並不代表他們接受和解,她們要求被告應付給女學生及其母親賠償學生及其母親各187萬5000元、87萬5000元。

審理的法官衡量雙方的財產,認為原告的請求過高,依女學生受害的程度,被告以賠償25萬元為適當,之前被告已當庭交付給原告,如今原告再要求更高賠償,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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