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大統劣油團體訴訟 創食安案件民事求償最高紀錄

大統長基的偽油,仍堆滿台灣消保會辦公室。(記者葛祐豪攝)

大統長基的偽油,仍堆滿台灣消保會辦公室。(記者葛祐豪攝)

2015/05/22 13:29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下稱台灣消保會)為大統劣油案的3000多名受害消費者做團體民事訴訟,全案向大統長基公司請求3.4億元賠償,全案經過1年多的審理,彰化地院民事法庭判決大統長基公司應賠償消費者9105萬餘元給 2840消費者,創下國內食安案件與團體民事求償的最高紀錄。

院方的賠償依據分為「財產」與「非財產(健康受權)」損失,財產損失部分,精算出這批消費者所購買的瑕疵油品總價值為195萬2000多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做出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所以財損賠償金額為585萬餘元;而非財產損害,主要認定消費者吃了瑕疵油品後,健康因此受影響,原告請求賠償每人2萬元,但審理的法官審酌各項因素,認定以1萬元為宜,同樣依法課以三倍的賠償金,每名可獲得3萬元,最後共有2840人可拿到這筆賠償金,而大統長基為該民事求償案,總共須付出9105萬餘元的代價,全案仍可上訴。

大統劣油案發生後,民眾持發票及瓶罐向通路商退貨,全台各縣市政府亦留有這些消費者的資料,當時台灣消保會在行政院消保處的協助下,取得上述受害者的資料,消保會經聯絡被害人與資料歸檔,去年4月間向彰化地院提出團體求償訟訴,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昨天做出判決。

彰化地院綜合彰檢對大統混油案起訴書、以及彰化地院刑事庭和智財法院的判決資料,認定大統瑕疵油品包括純橄欖油、橄欖調和油、花生調和油、紅花籽油、胡麻油、苦茶油、辣椒油以及幫台糖公司代工的台糖葡萄籽油等八大油品項目。

院方表示,被告高振利在擔任大統公司董事長期間,指示員工,針對上述油品作攙偽和假冒等行為,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賠償的金額,共分「財產」與「非財產(健康受損)」院方依原告提供的資料,經過確認,實際受害人數總共為2840人,總購買金額為195萬2000多元。

院方依消保法第51規定,課以三倍的懲罰性賠償,因此總財產損失賠償金為的三倍,等於585萬6000多元。

至於非財產損失部分,原告依食安法第56條規定(103年2月5日修正),請求每人最高2萬元的賠償金,但承審法官認為,消費者食用瑕疪油的時間、數量已難認定,依國人對食用油的消費,以1萬元較適當,同樣依消保法51條規定,課以三倍的懲罰性賠償,2840人,每人可獲3萬元非財產損失賠償金。

對於此判決,台灣消保會認為,賠償金額與當初預期的3億4000多萬有落差,將召開理監事會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對此,彰化地院表示,高振利雖於96年1月1日開始擔任董事長,但有關食安法第56條的求償規定,係從102年6月19日公布施行,依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且原告未對消費者所受損害之時間點並未予以區分或舉證,所以之前所造成的非財產損害賠償於法無據。

對此,彰化縣政府表示,縣府將委由專業律師當代理人,再為消費者爭取權益,相信台灣消保協會會有更專業的判斷和處理。

大統長基混油案,智慧財產法院去年7月依詐欺、商品虛偽標記等罪判處高振利12年徒刑定讞,大統公司併科罰金3800萬元定讞,高振利現服刑中。

(17:08更新)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