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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小四」爭風吃醋 拿槍轟情敵 遊覽車司機被判刑

宜蘭縣朱姓遊覽車司機,為小四張姓女子爭風吃醋,持槍轟情敵,又押走張女,宜蘭地方法院判他3年10個月徒刑,併科5萬元罰金。(記者江志雄攝)

宜蘭縣朱姓遊覽車司機,為小四張姓女子爭風吃醋,持槍轟情敵,又押走張女,宜蘭地方法院判他3年10個月徒刑,併科5萬元罰金。(記者江志雄攝)

2015/05/05 14:18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朱姓遊覽車司機,為小四張姓女子爭風吃醋,持槍轟情敵,又押走張女,宜蘭地方法院判他3年10個月徒刑,併科5萬元罰金。

朱姓遊覽車司機(45歲)情史豐富,有元配、小三、小四,小三陳姓女子為他生下一子,母子倆住在宜蘭市租屋處,朱男犯下此案被羈押期間,元配前去探視無人應門,報警處理,才發現陳女陳屍屋內。

朱男去年6月與張姓女子交往,張女另有徐姓男友,朱不滿她腳踏兩條船,同年8月,酒後按捺不住情緒,持改造手槍到女方位在羅東鎮租屋處談判,張女、徐男見狀,準備搭車離去時,朱男朝徐連開2槍,所幸沒有擊中。

之後,朱男強押張女進自己的轎車,開到宜蘭市東港路與環市東路時,張女乘機開啟車門跳車,跑到宜蘭警分局延平派出所報案,張女被朱男毆打,全身多處受傷。

宜蘭地院審結,法官認定朱男觸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剝奪他人自由行動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可上訴。

朱姓遊覽車司機的小三陳姓女子,今年元月陳屍在宜蘭市租屋處。(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朱姓遊覽車司機的小三陳姓女子,今年元月陳屍在宜蘭市租屋處。(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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