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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女未生小孩就離婚 男討婚宴禮金敗訴

最高法院認為蕭男有錯在先,竟要求陳女簽立2年內未生小孩就離婚的協議書,明顯違反公序良俗,判決蕭敗訴確定。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最高法院認為蕭男有錯在先,竟要求陳女簽立2年內未生小孩就離婚的協議書,明顯違反公序良俗,判決蕭敗訴確定。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2015/05/04 12:1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高雄蕭姓男子與陳姓女子舉行婚宴後,不滿陳女一直沒辦結婚登記,打官司向陳討回聘金及精神慰撫金共483萬餘元,最高法院認為蕭有錯在先,竟要求陳簽立2年內未生小孩就離婚的協議書,明顯違反公序良俗,判決蕭敗訴確定,刑事責任部分,檢方做出不起訴處分確定。

判決指出,蕭男100年7月與陳女相識後論及婚嫁,蕭控陳詐財,陳索取購買結婚物品費用、拿走禮金及他贈與金飾等財物約283萬元後,拒辦結婚證記,且同居不到半年,就離家不歸,並將臉書的結婚狀態顯示為「單身」,蕭要求返還聘金及精神慰撫金共483萬餘元。

陳女否認詐財,指結婚禮金及蕭贈與財物,都已支付結婚物品及拍照等費用,雙方遲未辦結婚登記,不是她所造成,法院採信陳女見解,認為蕭要求先簽立2年內未生育小孩即無條件離婚的協議書,再去辦理結婚登記,違反公序良俗,造成雙方無法履行婚約,判蕭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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