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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遭徵奢侈稅 婦告房仲求償敗訴

2015/03/31 12:54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北市張姓妻子想賣房,授權丈夫全權處理,丈夫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以1100萬元賣給一名陳姓買家,未料,事後張妻被課徵奢侈稅330萬餘元,張妻不服,認為仲介公司未盡告知義務,導致她沒注意丈夫名下有房產,不符合排除課稅規定,張妻告上法院,要求仲介公司賠償;台北地院認為,張妻應自行查明奢侈稅的相關規定,房仲公司無過失,判張妻敗訴,房仲免賠;可上訴。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俗稱奢侈稅)」,若夫妻名下只有1戶房產,且屬自住而非營業用或出租,即符合排除課稅規定。然張氏夫妻名下有2戶房產,賣房後遭國稅局課徵奢侈稅164萬餘元,不過張妻主張,房仲事前沒告知相關規定,以致沒注意丈夫名下另有房,張妻拒繳稅金,提起行政救濟,卻屢遭駁回,最終因逾期未繳稅,遭處罰一倍罰鍰,共被課處330萬餘元。

房仲公司則說,他們是不動產交易的媒介,僅提供買方仲介物件的相關資訊,至於稅務申報或諮詢,不屬公司業務範圍,因此沒有過失,無須賠償。

法官認為,張妻應自行查明奢侈稅規定,再決定賣房是否符合預期利益,況且張妻賣房遭課稅,才知丈夫名下另有房產,張夫與房仲接洽時也沒主動告知,因此張妻漏報奢侈稅遭裁罰,不能歸責於房仲公司,判張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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